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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看相关法规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254        返回列表

民间票据贴现,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看相关法规怎么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216号)第二条的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那么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向持票人进行贴现,显然不符合规定。但是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

实践中,针对民间汇票贴现的刑事违法性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观点,一是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审判中,认为民间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多认为非金融机构从事汇票贴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2009年8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关于对李某等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明确: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

《九民纪要》101还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2009年8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关于对李某等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不属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效力级别较低,且2019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只有擅自从事支票贴现业务,才被明确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至于汇票贴现是否属于“(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在对该司法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是为了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也就是说,该兜底条款是为了应对日新月异的新的非法支付结算业务,而非已经普遍存在的民间汇票贴现业务。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民间汇票贴现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即不涉嫌非法经营罪。

来源:尹程香|雷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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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弘锋供应链金融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是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专业从事银行委外业务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服务外包模式从事银行信用卡、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类的逾期帐户管理(包括前期的催收提醒、调查核实、信息收集、及后期刑事立案与司法诉讼等)专业的服务机构。
目前公司业绩与软硬件配备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规模日益发展壮大,未来还将作业范围辐射至全国更多地区,战略布局已规划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区设立分公司,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司将以东北三省为基地业务覆盖全国。公司在全国十省下设12家分公司,覆盖东北、华北,华南,东北三省、河南、山东、甘肃、陕西、广东、云南、北京等20个省市的大部分区域。分布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北京、郑州、济南、广州、兰州、昆明、西安各大核心城市。公司发展初期做了三年的信用卡发卡业务,专业从事不良资产催收历经十二年的磨炼,因此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2、行业背景
我司是辽宁省内成立较早一家专属做银行外包服务业务的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技能较强。为了加强催收队伍的战斗力,我司聘请了业内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朮人员,引进了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催收系统和工作技术。同时还聘请了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退下来的老同志做为常务顾问,协调内外关系,对刑事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跟踪、指导,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合作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做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法律服务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司无论从人员与系统的配备以及软、硬件的管理等方面,都保证了设施配备齐全,管理有序,完全符合银行操作规范的要求。
在成立两年时间里,我司业务发展规模和绩效成长迅速,相继与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吉林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以及与中邮消费金融等小额贷款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催收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操作模式,得到了各银行的广泛认可及充分肯定。

3、核心团队从业背景

3.1人员优势与社会资源
1)我司有成熟的管理机制、广泛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关系、丰富的催收经验和的催收人员。
2)我司汇集了一批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能够对账务的催收工作开展全面的调查和进行有效的催收。并有规范的员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和完善的奖励机制,使每位员工都能与公司共同发展,团队意识日益增强。
3)我司有与多家银行合作,开展催收业务的工作经验及一整套完整、有效的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
4)我司之兄弟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司法事务方面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5)我司具备完整的公安部门及信息行业的人力资源网络。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市中院和各区法院、户政处、房产局、工商、税务、车管所、电讯等相关部门。
6)我司配备完整的电话催收和外访调查设备(包括电话录音、录音笔、摄像机、照像机、录像监控系统等),主要用于商账催收工作,可以在诉讼时提供有力证据。
3.2专业的管理
1)理念:采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诚信·品质·服务·效率为经营理念,结合国际先进的、系统化的、市场化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经验,融入实际工作中。
2)内部纪律: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除了注重员工的个人利益得到尊重外,同时亦需大力强化员工的纪律。言行一致才是服务品质的保证。因此,我司特别注重员工纪律培养和管理。我司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标准,对有过错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做出不同程度的惩罚;惩罚方式有口头警告、书面通告、扣减奖金及辞退等。对于在工作中有着突出表现及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也有着不同的奖励标准,以实物及奖金的方式发放。奖罚的更终目的是要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及工作积极性,专业而有效地完成银行委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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