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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应收商业汇票会计处理常见误区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3        浏览次数:39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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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浙江注册会计师》,作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丁琴丽,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笔者结合实务工作,梳理了实务中应收商业汇票会计处理常见误区,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应收商业汇票背书和贴现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商业汇票背书或贴现环节常见的会计处理误区包括在商业汇票背书或贴现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情况下就终止确认了票据;不管贴现是否终止确认票据,均将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等。商业汇票背书或贴现行为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之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因此,商业汇票背书或贴现行为已构成了金融资产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程度,如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一)商业汇票背书时不终止确认

如商业汇票背书给供应商时,企业仍保留了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该票据不能终止确认。此外,虽然企业将票据背书给了供应商,但当该票据不被兑付时,供应商仍有权向企业进行追索,企业对供应商的负债的现时义务并未随着票据背书行为而解除,企业也无法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所以,商业汇票背书时不能终止确认的,企业在背书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而只需在票据备查簿登记该事项即可,等后续背书票据到期偿付时,再同时终止确认票据和对应的金融负债(如应付账款等)。

(二)商业汇票贴现时不终止确认

如商业汇票贴现时,企业仍保留了其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该商业汇票不能终止确认。这种情况下,贴现交易实质为企业以票据质押取得了一笔质押借款,因此,贴现获取的资金应计入借款中(一般情况下,为短期借款)。贴现利息(票据票面金额与贴现获取的资金之间的差额)应在票据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和借款,等后续贴现票据到期偿付时,再同时终止确认票据和借款。笔者认为,实务中,基于重要性原则,为简化会计处理,也可在贴现时直接按照贴现票据的票面余额确认借款,同时将贴现利息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或者确认为一项资产,在票据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按直线法摊销。

(三)商业汇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

如商业汇票背书或贴现时,企业转移了其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该票据。若是背书,在终止确认票据的同时终止确认对应的金融负债。若是贴现,则是以贴现资金为交易价格处置该票据,在终止确认票据的同时,将该票据的账面价值与交易价格(即贴现取得的资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金融资产处置损益计入投资收益中。一般认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银行,票据到期不被兑付的可能性较小,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已经转移了其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可以终止确认。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被兑付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仍保留了其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能终止确认。实务中,企业在评估其保留票据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程度时仍应根据承兑人的信用状况具体判断。

二、应收商业汇票现金流量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由于商业汇票不属于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因此其流入和流出金额不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而实务中经常会有企业“模拟”商业汇票流入和流出的现金流,例如在收到商业汇票时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列报,而在背书票据时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其他支出项目列报。这种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在收到商业汇票时不会产生现金流,但在将票据贴现取得贴现资金时则会有一笔现金流入,此时该笔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分为哪一类活动,取决于该商业汇票贴现时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确认条件。若商业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该交易实质为以商业汇票质押获取一笔借款,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因此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商业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交易实质为企业通过出售票据收回了现金,若商业票据是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从客户处获取的,则该现金流则作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货款的收回,应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商业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也不会产生现金收付行为,即商业汇票贴现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增加,但以后期间不会有对应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大量的采用票据结算,并将这些票据大量的用于贴现,且该等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则其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形: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远小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金额;在筹资规模未有明显变动的情况下,每年筹资活动流入金额很大而筹资活动流出金额却没有相应的增加等。上述财务报表的“异常”情形可能会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此类贴现交易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予以说明,但不能为了解除掉财务报表的这些“异常”而“模拟”现金流。类似的,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大量的采用票据结算,并将这些票据大量的用于背书采购原材料,其财务报表也可能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形,如现金流量表“销售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金额远小于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此类贴现交易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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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规模
沈阳弘锋供应链金融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是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专业从事银行委外业务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服务外包模式从事银行信用卡、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类的逾期帐户管理(包括前期的催收提醒、调查核实、信息收集、及后期刑事立案与司法诉讼等)专业的服务机构。
目前公司业绩与软硬件配备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规模日益发展壮大,未来还将作业范围辐射至全国更多地区,战略布局已规划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区设立分公司,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司将以东北三省为基地业务覆盖全国。公司在全国十省下设12家分公司,覆盖东北、华北,华南,东北三省、河南、山东、甘肃、陕西、广东、云南、北京等20个省市的大部分区域。分布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北京、郑州、济南、广州、兰州、昆明、西安各大核心城市。公司发展初期做了三年的信用卡发卡业务,专业从事不良资产催收历经十二年的磨炼,因此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2、行业背景
我司是辽宁省内成立较早一家专属做银行外包服务业务的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技能较强。为了加强催收队伍的战斗力,我司聘请了业内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朮人员,引进了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催收系统和工作技术。同时还聘请了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退下来的老同志做为常务顾问,协调内外关系,对刑事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跟踪、指导,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合作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做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法律服务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司无论从人员与系统的配备以及软、硬件的管理等方面,都保证了设施配备齐全,管理有序,完全符合银行操作规范的要求。
在成立两年时间里,我司业务发展规模和绩效成长迅速,相继与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吉林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以及与中邮消费金融等小额贷款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催收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操作模式,得到了各银行的广泛认可及充分肯定。

3、核心团队从业背景

3.1人员优势与社会资源
1)我司有成熟的管理机制、广泛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关系、丰富的催收经验和的催收人员。
2)我司汇集了一批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能够对账务的催收工作开展全面的调查和进行有效的催收。并有规范的员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和完善的奖励机制,使每位员工都能与公司共同发展,团队意识日益增强。
3)我司有与多家银行合作,开展催收业务的工作经验及一整套完整、有效的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
4)我司之兄弟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司法事务方面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5)我司具备完整的公安部门及信息行业的人力资源网络。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市中院和各区法院、户政处、房产局、工商、税务、车管所、电讯等相关部门。
6)我司配备完整的电话催收和外访调查设备(包括电话录音、录音笔、摄像机、照像机、录像监控系统等),主要用于商账催收工作,可以在诉讼时提供有力证据。
3.2专业的管理
1)理念:采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诚信·品质·服务·效率为经营理念,结合国际先进的、系统化的、市场化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经验,融入实际工作中。
2)内部纪律: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除了注重员工的个人利益得到尊重外,同时亦需大力强化员工的纪律。言行一致才是服务品质的保证。因此,我司特别注重员工纪律培养和管理。我司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标准,对有过错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做出不同程度的惩罚;惩罚方式有口头警告、书面通告、扣减奖金及辞退等。对于在工作中有着突出表现及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也有着不同的奖励标准,以实物及奖金的方式发放。奖罚的更终目的是要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及工作积极性,专业而有效地完成银行委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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