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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五年的40万承兑汇票还能要回钱吗?
发布时间:2021-10-20        浏览次数:278        返回列表


七年前,某纸业公司因买卖关系取得40万元的承兑汇票,却因财务人员离职时的疏忽,致使票据被遗忘过期,现重新找到票据要求银行返还利益,银行可以拒绝吗?

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以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为由,依法判令银行支付持票人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40万元,诉讼费由持票人和银行各承担1825元。

2014年5月29日,温州某工业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注明票面金额40万元,到期日2014年11月28日,收款人为温州某机电公司,承兑行为瑞安某银行。

该汇票经多次背书,于2014年8月前后由武汉某纸业公司取得。距离汇票到期时日不多,纸业公司本应及时主张票据权利,但戏剧性的是该公司财务人员将票据夹在公司的一书本中进行保存,并在不久后的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忘记向公司告知票据保管方式,致该票据在公司某书本中“沉睡”长达7年。

直至近日,纸业公司发现了该承兑汇票,并立即向银行承兑,却被告知因票据权利时效已过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承兑。纸业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票据利益。

(被告)辩称

“时间过了这么久,票据权利丧失完全是原告的失误,被告对票据未能兑付不存在任何过错,银行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和诉讼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案中,根据票据背书情况及原告实际持有该汇票可证实原告是本案诉争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实际持票人,故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而对于原告因疏忽大意未在汇票的权利时效内办理承兑手续致使本案发生,应承担部分诉讼费,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时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而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向银行提示付款,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两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持票人超出两年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情形。为避免发生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而使持票人无法获得清偿、票据债务人免除大额债务的情形,《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丧失后,持票人仍可主张民事实体权益。

法官提醒,承兑汇票等票据,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后,虽然未产生实体权利消灭的后果,但与票据权利时效内的见票即付相比,持票人主张民事实体权益的程序无疑更加繁琐、成本无疑更加高昂。故持票人仍应按照票面记载的付款日期,及时履行提示付款等义务,尽早实现票据权利,避免造成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及双方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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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规模
沈阳弘锋供应链金融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是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专业从事银行委外业务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服务外包模式从事银行信用卡、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类的逾期帐户管理(包括前期的催收提醒、调查核实、信息收集、及后期刑事立案与司法诉讼等)专业的服务机构。
目前公司业绩与软硬件配备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规模日益发展壮大,未来还将作业范围辐射至全国更多地区,战略布局已规划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区设立分公司,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司将以东北三省为基地业务覆盖全国。公司在全国十省下设12家分公司,覆盖东北、华北,华南,东北三省、河南、山东、甘肃、陕西、广东、云南、北京等20个省市的大部分区域。分布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北京、郑州、济南、广州、兰州、昆明、西安各大核心城市。公司发展初期做了三年的信用卡发卡业务,专业从事不良资产催收历经十二年的磨炼,因此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2、行业背景
我司是辽宁省内成立较早一家专属做银行外包服务业务的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技能较强。为了加强催收队伍的战斗力,我司聘请了业内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朮人员,引进了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催收系统和工作技术。同时还聘请了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退下来的老同志做为常务顾问,协调内外关系,对刑事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跟踪、指导,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合作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做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法律服务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司无论从人员与系统的配备以及软、硬件的管理等方面,都保证了设施配备齐全,管理有序,完全符合银行操作规范的要求。
在成立两年时间里,我司业务发展规模和绩效成长迅速,相继与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吉林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以及与中邮消费金融等小额贷款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催收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操作模式,得到了各银行的广泛认可及充分肯定。

3、核心团队从业背景

3.1人员优势与社会资源
1)我司有成熟的管理机制、广泛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关系、丰富的催收经验和的催收人员。
2)我司汇集了一批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能够对账务的催收工作开展全面的调查和进行有效的催收。并有规范的员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和完善的奖励机制,使每位员工都能与公司共同发展,团队意识日益增强。
3)我司有与多家银行合作,开展催收业务的工作经验及一整套完整、有效的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
4)我司之兄弟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司法事务方面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5)我司具备完整的公安部门及信息行业的人力资源网络。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市中院和各区法院、户政处、房产局、工商、税务、车管所、电讯等相关部门。
6)我司配备完整的电话催收和外访调查设备(包括电话录音、录音笔、摄像机、照像机、录像监控系统等),主要用于商账催收工作,可以在诉讼时提供有力证据。
3.2专业的管理
1)理念:采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诚信·品质·服务·效率为经营理念,结合国际先进的、系统化的、市场化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经验,融入实际工作中。
2)内部纪律: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除了注重员工的个人利益得到尊重外,同时亦需大力强化员工的纪律。言行一致才是服务品质的保证。因此,我司特别注重员工纪律培养和管理。我司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标准,对有过错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做出不同程度的惩罚;惩罚方式有口头警告、书面通告、扣减奖金及辞退等。对于在工作中有着突出表现及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也有着不同的奖励标准,以实物及奖金的方式发放。奖罚的更终目的是要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及工作积极性,专业而有效地完成银行委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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