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融通作为各类企业经营发展的核心环节,面临诸多实践上的挑战,商业本票作为国际通行的融资性票据,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及中国台湾已取得多年成功的发展经验。
本文从当前国内外商业本票发展现状及我国发展商业本票的意义和挑战入手,对我国发展商业本票市场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实施路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提供有益的借鉴思路。
21世纪以来,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票据已成为各类企业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并发展成为货币市场主要交易工具。未来一段时期,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票据融资市场面临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本文从商业本票的视角,对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促进经济发展进行探析。
1、国内外商业本票发展现状
1.1 商业本票的概念和类型
商业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期本票) 或指定日期(远期本票)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从广义上,商业本票分为两类:(1)交易性商业本票,即企业因实际交易引发付款而签发;(2)融资性商业本票,即企业为短期资金融通而签发。目前,国际通行的商业本票绝大部分是融资性商业本票。
1.2 商业本票与商业汇票的区别
商业本票与商业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1)债务人不同。商业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商业汇票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付款,实践中商业汇票往往经银行承兑而成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成为法定的付款人;(2)商业汇票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产生,常作为货款收付的一种手段,商业本票主要是融资性票据,是一种纯粹的短期融资债务凭证。
1.3 国内外商业本票探索实践
1.3.1 国外发展情况
现代意义的商业票据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美联储为抑制高通胀而紧缩货币,银行信贷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商业票据直接融资快速发展成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投资工具。此后,金融自由化浪潮促使英、法等欧洲国家也大力发展商业票据市场。1987年,日本推出无担保商业期票。
1.3.2 我国台湾地区发展情况
我国台湾地区于20世纪70年代陆续推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商业本票等市场交易工具,经历了90年代票券金融机构大发展阶段,票券自营、经纪等业务快速发展。目前,各票券金融机构均加入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增强实力,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其中商业本票占比超过7成。
1.3.3 我国其他地区探索情况
1988年,上海发布《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把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前者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后者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本票(第4条)。但是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仅承认银行本票,即从国家法律层面彻底剥夺了非银行企业发行商业本票的权利。目前票据市场实际应用的多为体现结算属性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
2、当前发展商业本票市场的意义及面临的挑战
2.1 发展商业本票市场的意义
2.1.1 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第一,发展商业本票是促进企业融资方式从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为主转变的有效措施,可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引入机构投资者可疏通储蓄与投资转化渠道,纾解民营和中小企业投融资困境,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第二,商业本票采用市场化发行和交易,要求发行主体具有良好信用,可促进商业信用发展,优化实体经济运行环境。
2.1.2 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完善发展
首先,商业本票的发行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依此构建收益率曲线,促进短期资金价格发现,推进利率市场化。其次,商业本票可强化多元化金融工具运用能力和提高经纪业务收入,推进金融机构加快转型发展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可促进企业信用评级市场化,加快金融工具信用功能建设。最后,中央银行可通过调整商业本票发行企业的准入范围、再贴现总量、利率等,引导商业银行信贷投向,优化宏观调控手段,畅通货币政策传导。
2.1.3 推动我国票据市场与国际接轨
从发达国家及地区和我国台湾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历程看,融资性票据取代交易性票据是主流趋势。当前,我国《票据法》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法体系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为本票签发主体仅限于银行,企事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因此,应尽快给予商业本票合法地位,推动票据市场创新发展并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建立融资性票据市场并配套科学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仅可将目前以隐性形式存在的融资性票据阳光化,还可使部分民间借贷票据化并加强流通,利用社会闲置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2.1.4 弥补短期融资工具不足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推出的短期融资券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本票较类似,本质上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债务凭证,但存在明显不足:(1)发行方式不灵活,发行主体资信要求高,众多优质创新型中小企业无法进行筹资;(2)企业间票据投融资功能弱化,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仅限银行间市场,无法像商业汇票一样在企业间背书转让。商业本票则可以通过一定的增信机制和本身的支付结算、投融资双重属性弥补短期融资券的不足。
2.2 发展商业本票市场面临的挑战
2.2.1 商业本票发展存在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商业本票的发行在法律层面仍存在较大障碍,主要表现为《票据法》对商业本票发展的限制:(1)将本票的发行主体限定为银行,剥夺非银行企业发行本票的权利;(2)强行将交易、债权债务与票据信用关系捆绑,不符合国际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消除了融资性商业本票的应用空间。
2.2.2 票据市场投融资主体范围狭窄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除商业银行外还有企业、个人和专业中介机构等。现阶段我国除台湾外其他地区不允许企业、个人交易商业汇票(此处交易指作为有价证券的买卖),票据交易主体主要为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和保险等,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尚未进入。2018年《资管新规》落地后票据资管业务已基本停摆,2020年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推出标准化票据产品但尚未得到权威监管部门的政策配合。交易主体少且类型单一,严重制约了票据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
2.2.3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相较于股票、同业拆借等国内其他金融市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2016年票交所成立,2018年纸电票据交易融合工作完成,贴现后票据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和交易系统已基本建成,但是相关数据披露、行业研究等仍显滞后,同时贴现前票据在企业间流转仍缺乏全国统一、标准的平台,票据资产有效运作和管理的生命周期尚不完整。
2.2.4 商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缺乏真实高效的信用评级体系,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虽然近年国内已出现一些评级中介机构,但公信力不强,评级质量有待提高,特别是票据领域的专业评级机构更是缺乏。虽然票交所的成立为票据市场的信用评级、保证增信等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目前进展仍然比较缓慢。
3、商业本票的应用探索
3.1 业务开展必要性
3.1.1 丰富各类企业融资手段的重要举措
在高质量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企业和业务类型更趋多样,带来了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相应也需要多元化的融资工具相匹配。如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具有“短、频、快”的特征,从风险控制和融资成本角度都不依靠发行股票、长期债券或银行贷款解决。商业本票操作简便、成本低廉、方式灵活的特点恰好满足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可成为满足流动资金融通的理想工具。
3.1.2 拓展票据市场深度和广度的重要途径
国际票据市场一般是从担保性强的票据,如银行承兑汇票、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开始,逐步拓展票据的种类和广度,目前,美、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业本票业务均已十分发达。票据市场工具的多样化,不仅为参与者提供了广阔的投融资渠道,还增强了票据市场的吸引力。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及地区早期票据市场相似,也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为主,面临因交易品种短缺而产生的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相关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3.2 业务开展可行性
3.2.1 我国企业已具有使用融资性商业票据的经验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企业通过海外市场进行了无担保商业票据发行的探索。1996年、1997年,中集集团在国际市场分别发行了5000万和2000万美元的一年期无担保商业票据,中化国际于2000年在美国发行了25亿美元的商业票据。2005年,人民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这些都说明融资性商业本票契合我国企业的发展需求,也为商业本票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2.2 金融深化改革为商业本票的创新拓展了空间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格局,金融发展也发生深刻变化,为商业本票的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融资需求看,国民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加快调整,企业对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融资便利的要求更为迫切。商业本票作为短期债务融资工具,采用市场化方式发行,有利于中小企业改善融资条件。从金融供给看,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日益深入,存贷款利差收窄是必然趋势,商业银行发展商业本票在拓展直接融资客户的同时,还可获得发行收入和交易收益,对跨市场业务的创新和综合化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3.2.3 商业信用建设为商业本票的发行提供了环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完善及票据市场快速发展,一些资信良好、在相关产业链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龙头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已在市场成功流通,并得到相关收款企业及贴现银行的普遍认可。事实证明,只要商业信用体系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健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和商业本票在我国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3.2.4 票据市场发展奠定了商业本票的运行基础
21世纪以来,我国票据市场实现迅猛发展。从绝对规模看,2001—2020年,商业汇票签发量由1.28万亿元增长到 22.09万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8.60%;贴现量(贴现+转贴现)由 1.56万亿元增长到57.52万亿元,年均增长率为8.31%。从相对规模看,2001—2020年商业汇票累计贴现量占银行间债券回购与同业拆借累计成交金额之和的平均比例已超过20%。票据与应收账款、信用证等构成了各类企业短期资金融通最重要的手段。
3.3 业务开展实施路径
充分依托我国加快经济转型、金融深化改革带来的市场机遇,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商业本票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遵循“客观适用、市场导向、长远发展、逐步完善”的指导原则,分阶段推进我国其他地区商业本票的试点和推广,对内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票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对外为“一带一路”等海外投资提供资金融通支持,增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3.3.1 第一阶段:稳步试点
该阶段重点是推动商业本票试点取得突破,包括系统建设、业务规则确定、投融资渠道建立、信用评估和增信机制构建等。试点可选取资质较好、有其他金融工具融资经验、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国有及民营企业,同时通过设立发行支持工具及保险、增信等机构构建信用保证机制,依托票交所稳步开展业务试点。
3.3.2 第二阶段:有序推广
该阶段重点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广业务成果,主要为完善票据法律制度,扩大发行主体,健全市场准入和各项监管机制,发展交易市场,丰富投资主体,特别要引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只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按照市场定价发行商业本票,同时重点加强信用评估和增信保证等中介机构的建设,依托票交所形成兼具深度和广度的国内商业本票市场。
3.3.3 第三阶段:国际提升
该阶段重点是全面提升国际化程度,加强国内外资金互融互通。在已建立国内商业本票市场的基础上,坚持金融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原则,将商业本票的投融资主体拓展到海外企业和机构,适时引入国际市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发挥票交所创新引领作用,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商业本票交易,逐步建设成为市场层次丰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商业本票市场。
4、发展商业本票市场的政策建议
4.1 尽快开展业务试点,为商业本票发展积累宝贵经验
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尽快开展商业本票业务试点。选取资质较好、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国有及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对象,必要时可设立发行支持工具或其他增信措施,依托票交所面向经营情况良好、风险控制完善且在国内票据市场具有影响力的票据经营机构发行和交易。随后,逐步扩展试点对象及交易范围,稳步推进配套体制机制建设。
4.2 修订票据法律规范,为商业本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应对《票据法》进行科学修订,按照国际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给予商业本票明确的法律地位,促进融资性票据发展,同时对发行、交易方式及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形成完整的商业票据法律框架。其中,商业汇票作为真实贸易背景下的债权债务凭证,商业本票作为纯粹融资背景的债权债务凭证。
4.3 丰富市场主体和产品,发展多元票据市场体系
2016年,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首次对票据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法人参与者(金融机构法人)和非法人参与者(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投资产品),但是尚未得到这些机构和产品监管部门的具体政策配合。因此应按主体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原则出台统一、标准的政策规范,同时建立先交易性票据、后融资性票据的发展理念,明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本票的市场发展脉络。
4.4 完善票据系统平台,为商业本票运行提供科技支撑
目前,票交所对于贴现后票据全国统一交易系统的构建已基本完成,下一阶段应尽快推进建设贴现前票据在企业间流转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平台,构建从票据签发、交易到托收的完整生命周期的票据资产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平台。随后,按交易性商业汇票和融资性商业本票各自的特性进行个性化改造,并与国际清算系统互联,为票据资产跨境运营创造条件。
4.5 健全票据市场信用,优化商业本票运行环境
加快建立市场主体健康的商业信用理念,打造“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票据信用、国家信用”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发展一批高质量、专业化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从国家、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增信担保机构、企业自身等维度统筹推进建立科学的信用增进机制,条件成熟时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征信系统。(来源:易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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