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沈阳弘锋供应链!
  • 销售热线:15840485257
  • 移动版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直达手机版

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辽宁/沈阳市/浑南区

会员级别:VIP会员4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制造商)

已  缴 纳:¥0.00 元保证金

我的勋章: [诚信档案]

在线客服:  

企业名片

沈阳弘锋供应链

微信客服
【温馨提示】来电请说明在【弘锋网】看到我们的,谢谢
新闻分类
  • 暂无分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赵先生
  • 电话:15840485257
站内搜索
 
首页 > 新闻中心 > 强烈推荐新书:28个刑事重点疑难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
新闻中心
强烈推荐新书:28个刑事重点疑难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
发布时间:2021-08-29        浏览次数:332        返回列表

新书

今天推荐的这部「」,以办案人员的实务需求为出发点,覆盖28个常见重点罪名,内容力求权威、全面、实用,为监察官、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案例及取证指引。全书由二十八讲组成,每讲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为分析工具,剖析行为人触犯某一罪名必须具备的实质要素。第二部分是常见疑难问题。将司法解释与生效判决结合,剖析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点问题、疑难问题。第三部分是取证指引。从主体证据、主观方面证据和客观方面证据三个维度阐释,认定行为人触犯本罪需要具备的主要证据。成书兼具了权威性、针对性、便捷性和适用性。旨在助力和服务于你的办案工作,所有参与刑事案件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书的受众,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四)高利转贷尚未实际获利行为的定性

▣案例1-5唐某某高利转贷案

争议焦点:行为人约定高息但未实际获利的,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裁判要点:虽然上诉人转贷后是否实际获利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但根据其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6个月180万元),其可获得的利益已超过高利转贷罪的入罪标准(10万元),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侵害,未实际获利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只是犯罪目的未能得逞,从犯罪形态上构成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案例来源:参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4刑终10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1-6欧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高利转贷案

争议焦点:行为人没有取得转贷利息差额收益的,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裁判要点: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以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系以转贷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且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数额,应为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现有证据证明,欧某甲虽以月息3分借给他人人民币150万元,但至案发时仅收回人民币15万元,尚低于其所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在庭审之前,被告人已向银行偿还了全部本息,其中利息为39万余元。因此,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来源:参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

(五)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高利转贷行为的定性

▣案例1-7姚某高利转贷案

争议焦点: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裁判要点:被告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编造虚假交易关系并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虽然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贷款表现形式不同,借贷关系与票据关系在法律上也有不同之处,但银行承兑汇票是纳入信贷科目管理的,在银行内部的管理模式和性质上是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使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票据贴现也是银行借出信贷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转让他人进行贴现实质上属于套取了银行的信贷资金。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第487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六)申请小额贷公司贷款后转贷牟利行为的定性

▣案例1-8高某某高利转贷案

争议焦点:行为人向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小额贷公司贷款并转贷牟利,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裁判要点:涉案小额贷公司是依法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主体,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金融机构编码,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并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从事金融业务,被告人有转贷牟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贷收息的行为,符合高利转贷的构成要件。

案例来源:参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七)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转贷获利行为的定性

▣案例1-9燕某某受贿、高利转贷案

争议焦点:行为人套取住房公积金转借给他人获利的,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裁判要点:住房公积金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储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己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属银行表外业务,住房公积金不属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住房公积金转借获利并没有侵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和利率管理秩序,未侵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故行为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转借给他人获利的,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案例来源:参见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6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

高利转贷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 (1)犯罪呈现组织性、专业性和长期性特点。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宏观层面的金融政策和银行信贷业务的具体规定、风控流程和审批制度都非常熟悉,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手段制作表面上合规的贷款文件,从而顺利获取贷款。犯罪嫌疑人常系惯犯,有的甚至成立专门的空壳公司和关联公司,专门从事高利转贷业务,组织性和专业性颇高。

  • (2)变相高利转贷的行为增多,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的特点。从实践来看,惯犯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通常获取信贷资金后不直接转借他人,而是以“投资”“参股”“合伙经营”“收取服务费”等名义变相转贷获利,增加了办案取证和司法认定的难度。

  • (3)犯罪嫌疑人套取信贷资金时往往会使用伪造公章、合同和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等手段,涉及数罪并罚和牵连犯、吸收犯的认定问题。

  • (4)高利转贷犯罪中常伴随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违规犯罪行为。

(一)主体证据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自然人犯罪的主体证据

  • (1)基本身份信息证据。能够反映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出生地、住所地、职业、经历、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证据,例如:身份证、户籍资料、护照、居住证、医院出生证明、个人履历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相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行为人基本情况的证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真实姓名的,可按其自报的姓名记录、起诉。

  • (2)违法犯罪前科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的文书和证据,例如: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 (3)刑事责任能力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例如:户籍证明,医学出生证明,骨龄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2.单位犯罪的主体证据

  •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料、银行开户信息等。

  • (2)单位内部的章程、协议及有关人事任命书、劳动合同等,以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和有关主管、负责人员。

  • (3)如果主体是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的,应调取该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的有关材料。

(二)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是指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目的的证据,即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

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固定性较差,翻供风险大,而且犯罪嫌疑人会天然地将事实往对其更有利的方向供述,故办案人员不能仅依口供来判断本罪的主观要件,更要通过客观行为证据来佐证其主观心态。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存在编造虚假事实套取贷款的行为,后续又有将资金提供给他人并约定高息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存在转贷牟利的主观故意。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合伙”“投资”之名行转贷之实的案件,需要对所谓“合伙”“投资”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如调取书面协议、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申报资料、财务会计等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投资事项的实地勘察等,通过核实并证伪其理由,来固定犯罪嫌疑人转贷牟利的主观意图。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客观方面证据是指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转贷牟利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以下两个阶段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证据

  • (1)申请贷款的证据。金融机构对于贷款业务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会提供诸多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书、贷款合同、授信合同、买卖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协议书、股东会议纪要、项目书、银行流水、会计资料、估价鉴定意见等。办案人员需要全面收集、仔细核实贷款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事实来判断其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是否真实,例如:通过鉴定核对其签名、印章的真实性;通过证人证言、项目相关合同方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出具的说明来判断其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核实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收入证明、公司财务报表及资产评估意见的真实性等。

  • (2)发放贷款的证据。包括:金融机构受理、审核、发放贷款的证据,如贷款合同、审批材料、提款单证、银行划拨账目、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等。

  • (3)金融机构和信贷资金属性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套取的资金不属于信贷资金,则不能构成本罪。故办案人员在侦查中应注意调取反映被害单位系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系信贷资金的证据,包括: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金融业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同意其设立的批复等;有关办理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和金融机构内部的放贷流程、规定。境外银行不属于被害主体,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要综合其主管部门、申请成立过程、经营模式等各方面作出认定,实践中,依法设立并受金融主管部门监督,从事金融类业务的此类公司、机构可以认定为金融机构。

2.犯罪嫌疑人转贷他人并获利数额较大的证据

  •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接受贷款的他人及相关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转贷给他人的时间、金额、利率、原由和是否实际获取利益等情况。

  • (2)信贷资金流向证据,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对账单、会计凭证、还款记录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已经将贷款资金转贷给他人。

  • (3)转贷获利的证据,包括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犯罪嫌疑人转贷给他人的利率、犯罪嫌疑人收取利息的情况等。




━ ━ ━

- 刑 事 -

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

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

高建 朱兴亚 戴奎 黄雀艳·联袂编著

精解刑法28个重点罪名,解决刑事难题

结合265个精选案例,阐明裁判思路

剖析3大证据方面要点,梳理取证指引

分目 录

CONTENTS

━ ━ ━







(详细目次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

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

售价:88元/本

法律出版社正品保证

购买方式一:

购买方式二:

添加客服微信购买,微信号:falvrennaxieshi2

购买方式




沈阳弘锋供应链(15840485257)长期为企业提供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债务核销追讨转移清理等金融问题,欢迎有债务纠纷的企业前来咨询!欢迎有债务纠纷的企业前来咨询!

1、机构规模
沈阳弘锋供应链金融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是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专业从事银行委外业务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服务外包模式从事银行信用卡、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类的逾期帐户管理(包括前期的催收提醒、调查核实、信息收集、及后期刑事立案与司法诉讼等)专业的服务机构。
目前公司业绩与软硬件配备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规模日益发展壮大,未来还将作业范围辐射至全国更多地区,战略布局已规划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区设立分公司,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司将以东北三省为基地业务覆盖全国。公司在全国十省下设12家分公司,覆盖东北、华北,华南,东北三省、河南、山东、甘肃、陕西、广东、云南、北京等20个省市的大部分区域。分布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北京、郑州、济南、广州、兰州、昆明、西安各大核心城市。公司发展初期做了三年的信用卡发卡业务,专业从事不良资产催收历经十二年的磨炼,因此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2、行业背景
我司是辽宁省内成立较早一家专属做银行外包服务业务的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技能较强。为了加强催收队伍的战斗力,我司聘请了业内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朮人员,引进了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催收系统和工作技术。同时还聘请了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退下来的老同志做为常务顾问,协调内外关系,对刑事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跟踪、指导,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合作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做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法律服务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司无论从人员与系统的配备以及软、硬件的管理等方面,都保证了设施配备齐全,管理有序,完全符合银行操作规范的要求。
在成立两年时间里,我司业务发展规模和绩效成长迅速,相继与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吉林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以及与中邮消费金融等小额贷款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催收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操作模式,得到了各银行的广泛认可及充分肯定。

3、核心团队从业背景

3.1人员优势与社会资源
1)我司有成熟的管理机制、广泛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关系、丰富的催收经验和的催收人员。
2)我司汇集了一批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能够对账务的催收工作开展全面的调查和进行有效的催收。并有规范的员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和完善的奖励机制,使每位员工都能与公司共同发展,团队意识日益增强。
3)我司有与多家银行合作,开展催收业务的工作经验及一整套完整、有效的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
4)我司之兄弟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司法事务方面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5)我司具备完整的公安部门及信息行业的人力资源网络。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市中院和各区法院、户政处、房产局、工商、税务、车管所、电讯等相关部门。
6)我司配备完整的电话催收和外访调查设备(包括电话录音、录音笔、摄像机、照像机、录像监控系统等),主要用于商账催收工作,可以在诉讼时提供有力证据。
3.2专业的管理
1)理念:采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诚信·品质·服务·效率为经营理念,结合国际先进的、系统化的、市场化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经验,融入实际工作中。
2)内部纪律: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除了注重员工的个人利益得到尊重外,同时亦需大力强化员工的纪律。言行一致才是服务品质的保证。因此,我司特别注重员工纪律培养和管理。我司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标准,对有过错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做出不同程度的惩罚;惩罚方式有口头警告、书面通告、扣减奖金及辞退等。对于在工作中有着突出表现及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也有着不同的奖励标准,以实物及奖金的方式发放。奖罚的更终目的是要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及工作积极性,专业而有效地完成银行委托的案件。

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15840485257

在线客服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