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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1        浏览次数:342        返回列表

(上接B78版)

(2)北京首赫投资有限公司属于资金占用事项,详见问询函问题一所述,年审会计师无法确认代偿协议是否会在未来重整过程中被撤销,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偿还能力,进而确定上述资金占用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损失。此事项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且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年审会计师对这部分事项出具了保留意见。

(3)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过去12个月曾为赫美集团控股子公司(2020年5月因股权被司法强制拍卖导致赫美集团不再对其持有股权),赫美智科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涉及多项诉讼,实际无还款能力,赫美集团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且未发现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占用的情形。

六、 你公司2019年、2020年连续严重亏损,2020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2.66亿元。你公司报告期末仍存在大量对外担保及逾期未偿还债务,上述担保及债务引发你公司面临多项诉讼、仲裁,大量资产被冻结。审计意见显示,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 你公司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计提预计负债。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说明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规性及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涉及多项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案件,如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供应商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第二类为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

针对第一类案件,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文书和合同协议等将负债计入短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报表负债项目中;对于未判决的案件,由于诉讼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后期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进展判断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针对第二类案件,主要是由于控股股东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未经相应的审议、审查程序违规用印,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失效,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这些事项均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违规担保案件,公司一直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对于尚在诉讼阶段的违规担保案件,公司积极应诉,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暂无法对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及偿还责任及承担担保及偿还责任的金额进行合理估计,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未决案件和违规担保案件不计提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

对于第一类案件,尚未判决的未计提预计负债的诉讼案件主要为供应商案件,供应商货款已计入公司负债中,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第二类案件,公司积极与债权人协商或者应诉,努力将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造成的影响最小化。经公司与债权人协商,已经与部分债权人签署了《责任豁免协议》,解除了相关违规担保,已解除的违规担保案件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对于未解除且尚在诉讼中的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对于尚未解除的已判决的违规担保和已判决公司担保无效,但承担二分之一过错责任的担保事项,判决公司对主借款人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由于公司无法获知主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且债务存在其他多方担保或存在抵质押物,公司无法预计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金额,因此未来公司是否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和承担清偿责任的金额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合理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如若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向相关方追偿。

年审会计师意见:赫美集团涉及多项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赫美集团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案件,如赫美集团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供应商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第二类为赫美集团作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

1、针对第一类赫美集团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案件

(1)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文书和合同协议等将负债计入短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报表负债项目中。赫美集团预计此类案件不会对其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是合理的。

(2)对于未判决的案件,由于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赫美集团暂未计提预计负债,此类诉讼案件主要为供应商案件,供应商货款已计入公司负债中。因赫美集团未来是否承担清偿责任和承担清偿责任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赫美集团无法对可能承担的偿还责任及其金额进行合理估计,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赫美集团未对该类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赫美集团预计此类案件不会对其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是合理的。

2、针对第二类赫美集团作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是由于控股股东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未经相应的审议、审查程序违规用印,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失效,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1)经赫美集团与债权人协商,已经与部分债权人签署了《责任豁免协议》,解除了相关违规担保,赫美集团认为已解除的违规担保案件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是合理的。

(2)对于尚未解除的已判决的违规担保和已判决赫美集团担保无效,但承担二分之一过错责任的担保事项,判决赫美集团对主借款人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由于赫美集团无法获知主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且债务存在其他多方担保或存在抵质押物,赫美集团无法预计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金额,因此未来赫美集团是否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和承担清偿责任的金额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赫美集团无法对可能承担的偿还责任及其金额进行合理估计,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赫美集团未对该类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赫美集团尚无法合理预计该类案件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是合理的。

(2) 请详细说明上述资产冻结的具体原因、冻结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具体情况、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你公司拟采取或已采取的解决措施。

2018年以来,公司因资金紧张,未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因此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事项,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查封或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资产。各项资产的查封冻结情况如下:

1、被司法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

2、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固定资产情况(房产、车辆、设备等)

3、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无形资产情况(土地等)

4、被司法查封、冻结的股权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8月30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公司自查资产被查封、冻结情况的公告》、2020年5月29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8月31日披露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在上述公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以及各项资产被查封冻结的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主要为赫美集团的账户以及部分子公司银行账户,导致公司营运资金紧张情况加剧,资金收付受到严重影响。公司商业板块业务主要在上海欧蓝、臻乔时装、盈彩拓展等公司开展,这些子公司银行账户均未被冻结,资金收付未受到影响,商业板块的业务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公司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暂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及子公司被司法查封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亦尚未造成影响。

赫美集团为公司高端制造板块业务的运营主体,因银行账户被冻结,客户款项回款后无法用于支付电表制造板块的采购和日常运营费用,无法进行正常的业务投标,无法获取新的订单,公司高端制造板块业务因此受到较大影响,业务量大幅下降。公司商业板块公司因无法获得新的融资,无足够资金扩展新的业务,只能维持现有业务的运作,业务扩张受到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预重整工作,在重整过程中解决债务问题,从而解除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

(3) 请你公司说明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可行性。

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首要问题是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化解债务危机,并优化现有的业务,改善经营情况,提高收入水平。公司正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化解债务危机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将推动公司与部分债权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重整预案、寻找重整意向投资人、明确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等事项。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解决公司债务问题,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2、商业及高端制造板块经营规划

(1)商业板块经营规划

公司商业板块尚有近50个门店,分布全国各地核心商圈商业地产。公司商业板块各主要公司基本没有因赫美集团债务危机导致账户冻结、资产冻结,能够正常开展业务。2021年公司将继续加强并优化商业板块现有代理的品牌及门店数量,开发新品牌,布局新型零售业态,扩大市场,提升业绩,积极有效的降低库存,加强商品变现能力。主要措施包括:

①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完善供应链体系

公司2021年将在商业运营、品牌代理方面,积极筹划并商谈各类适应年轻一代消费偏好的品牌,补充旗下品牌组合,打通品牌壁垒,实现品牌多元化运营。未来,将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引入国内外成长性可观的强势品牌,进一步夯实公司供应链基础。充分利用公司的渠道及运营管理经验优势,抓住消费升级的机会,深耕商业品牌运营管理。

②优化存量门店结构,加强运营管理,保持营业额的稳定增长

公司现阶段线下品牌运营主要基于专卖店+集合店双向运营,2021年公司仍将致力于降本增效,激励员工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提高客户服务和体验感,通过精准营销,个性化信息服务,维护客户忠诚度,保持客户的持续复购率。根据BCG X TMI《2020奢侈品消费研究》数据表明:“品牌线下专柜依旧是消费者对品牌了解和认知的最主要渠道,疫情后选购奢侈品的主要渠道之一。”品牌方在疫情期间积压了大量库存,存在分销处理需求,公司将通过现有的线下集合店积极制定折扣、清仓计划,充分利用公司的运营管理经验为运营的品牌在保持品牌价值的前提下处理库存积压,增加公司业务收入。

③多元化合作模式,重塑品牌生态系统

云仓合作: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已经进入2.0时代,在中小城市富裕的线上消费者蕴藏着颇为可观的潜力,公司与高街云仓进行业务合作,通过“百城千店“线下开店计划,逐步将公司运营的品牌消费市场渗透二、三线市场,与合作伙伴共同打造二、三线城市的时尚消费新体验,为消费者提供一流多购物、体验、品鉴、养护多重定制化的线下服务。

免税合作:“十四五”规划提出,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从政策层面看,市内免税店似乎已经成为中央乃至地方促消费的重要抓手之一,未来国内放开市内免税店政策后,海外消费回流将提供千亿级市场空间。公司将积极布局,创新合作模式,开拓渠道,利用公司的品牌资源,运营管理经验、资源整合优势,助推更多国际品牌落地免税店。

旅游合作:2020年疫情导致人员流动受限,国内外旅游业经历不凡的一年,但随着全球疫苗的获批上市,接种普及,疫情将逐步缓解,旅游业也有望重新启动。公司将集合品牌优势,持续注入消费活力。

④持续线上发力

面对疫情导致的市场需求的变化,公司积极开拓直播、线上分销等方式,与大量MCN机构和网红代理征求合作,采取社交驱动消费模式引入增量消费入口并引导转化为有效客户。抓住电商购物节的销售机会,扩大销售额。线上已成为联系客户、营造消费者社群归属感的关键渠道。公司将继续强化会员系统,持续优化大数据支持体系,实现全渠道布局。抓住优秀的品牌和高品质的商品,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2)高端制造板块

优化高端制造板块公司资源配置,强化智能电网业务及高端制造协同管理,全资子公司广东浩宁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浩宁达”)已经拥有设备完善、工艺规范的专业生产基地,完善的销售网络以及成熟稳定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广东浩宁达将承接集团高端业务板块的生产,招投标和运营、售后服务等相关业务。广东浩宁达已通过国家电网供应商投标资质核实审查,将不断维护现有销售渠道及开拓新市场,且在积极寻求外部融资以提供公司持续经营的资金保障。

3、内部管理效率持续提升

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对集团和子公司人员情况进行梳理,优化团队及工资结构,促进绩效考核的方案的实施,奖惩明确,激发员工士气和动力;开源节流,缩减不必要的一切费用开支;重视和加强内控管理。

七、 审计意见显示,你公司已启动预重整程序,且已完成债权申报登记工作。但由于债权清查核实及确认工作仍在进行,审计机构尚无法确认赫美集团与此相关的债务是否完整。请你公司自查已披露债务的完整性,是否存在未予披露、未予确认的债务。

2020年4月,公司通过核查诉讼仲裁案件、发布债权申报通知等方式,对公司目前尚未知悉的可能存在的债务和风险进行了自查,自查过程中,公司未发现有尚未知悉的债务,也未收到尚未知悉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债权申报登记。

2021年2月1日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以来,公司积极配合预重整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债权的清查核实及确认工作在有序进行中。针对同一笔债权可能因利息计算方式、对账差异等原因导致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况,但尚未发现存在尚未知悉的债权情况。

经公司自查,除目前已披露债务外,公司暂未发现其他未予披露、未予确认的债务。

八、 你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请详细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函日你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效果。

公司以前年度出现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导致公司存在大量或有负债义务以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截止至本问询函回函日,公司已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及效果如下:

(一) 对外担保事项整改情况及效果

1、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担保的多层审核

公司的子公司经营负责人和公司融资部门负责初审被担保人交的担保申请、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财务部门和总经理办公室对对外担保进行联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对于以前年度形成的对外担保事项,在2020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分别与担保债权人北京卓良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亿元)、北京美瑞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亿元)、北京大德超瑞商贸有限公司(8,300万元)、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2.4亿元)、杨耀伟(3,000万元)、四川省京明商贸有限公司(1.85亿元)、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亿元)、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9亿元)签署了《责任豁免协议》,上述债权人同意豁免赫美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为关联方北京首赫、深圳首赫项下贷款所负全部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亦同意在《责任豁免协议》生效后放弃向赫美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司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主张相关法律判决或裁决文书项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针对公司及惠州浩宁达为北京首赫向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小贷”)申请的8,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深圳微视在线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视在线”)已于 2021年4月29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不可撤销地承诺,如公司以及惠州浩宁达因对为北京首赫向武汉小贷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导致的损失,由微视在线予以补偿。

除已解除的违规担保情形外,公司分别为每克拉美、北京华璟向盛京银行各提供的2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公司担保无效,承担二分之一过错赔偿责任,盛京银行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在审理中。

公司为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提供的4.3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一审已作出判决公司担保无效,无需承担责任,锦州银行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在审理中。

公司为王磊向宏世通达申请的240万元贷款提供违规担保事项,法院一审判决担保无效,承担二分之一过错赔偿责任。

公司为中锦熠达向延边农商行申请的1,500万元贷款提供违规担保事项,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担保无效。

针对上述二审诉讼中的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对已判决公司担保无效,但承担二分之一过错责任的民事判决,如若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向相关方追偿。

公司2020年度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二)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整改情况及效果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调整了公司组织结构,对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了及时调整,以强化执行和持续改进内部控制作为工作重点,严格要求内部单位和部门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流程,尤其是规范公司印章使用程序,修订完善《用印管理制度》,设立2名专人负责对公司公章的管理,对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董事会章及监事会章等)使用须经有权人审批,建立印鉴使用记录制度,强化印章保管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允许将印章带出公司,特殊情况下,需要外带的,需求人员填写印章外带申请表,并经各审批权限审批完整方可借出,印章保管人员至少有1人需同行,并当面确认、跟踪印章的使用情况。杜绝未按照规定使用公章导致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

公司债权人佘典康、新红林资管、中聚祥分别与公司关联方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签署了《代偿债务协议书》,公司债权人佘典康自愿以其对公司所享有的应收债权36,251,707.00元代为偿付北京首赫相应欠付公司的债务36,251,707.00元,公司债权人新红林资管自愿以其对公司所享有的应收债权205,863,294.47元代为偿付北京首赫相应欠付公司的债务205,863,294.47元,公司债权人中聚祥自愿以其对公司所享有的应收债权41,821,175.26元代为偿付北京首赫相应欠付公司的债务41,821,175.26元。

对上述事项,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审议标准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2021年4月29日表决通过,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1年5月20日表决通过。

(三) 资金往来事项整改情况及效果

1、公司对江苏爱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150万元,在2020年6月份与常州同济三方往来核销了30万元;公司对剩余的120万元债权正在积极的沟通协商解决中。

2、2018年12月,公司因与华璟商贸合作关系收到华璟商贸转入款项1,823万元,华璟商贸委托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粤财信托·众邦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12月,公司根据华璟商贸与公司签署的《委托付款协议》,完成了上述款项的支付。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会计处理为挂账其他应收“粤财信托·众邦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1,823万元,其他应付款华璟商贸1,823万元。

2019年报审计期间,华璟商贸出具《确认函》,确定上述委托支付事实成立,公司不需要向华璟商贸支付上述1,823万元,公司据此把华璟商贸与粤财信托·众邦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因委托支付形成的债权债务抵消。自此,华璟商贸与粤财信托·众邦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公司无涉。

3、公司对在以前年度形成的,除上述已解决的部分资金往来外,目前正在积极的沟通协商解决中。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2020年7月8日发布了《公司内部控制整体层面和具体循环关键控制点》及财务部门在2020年5月9日发布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了资金往来的内部控制,从而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性。

九、 你公司原审计机构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1月,你公司变更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你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更换审计机构的具体原因,公司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相关事项上存在重大分歧。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21年1月,公司因2020年度审计工作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进行事前沟通,永拓所项目负责人称:“因近两年监管趋严,为保证其已开展审计和预审计项目的质量,就已承接但尚未开展审计和预审计的上市公司年审项目在人员及时间安排存在一定缺口。”因永拓所年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要求,为进一步方便审计工作的开展,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与永拓所经协商一致,双方决定不再继续2020年度审计合作。

后经公司审慎研究,为保证公司2020年年审工作顺利推进,决定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2021年1月20日,永拓所向公司送达了《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陈述意见》,因其审计团队时间安排难以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决定不再承接公司2020年度审计业务,其对公司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已与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故公司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不是其辞任的影响因素。永拓所就公司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其已知悉该事项并确认无异议。永拓所与公司业务发展及未来审计的需要不存在关联性。

综上所述,公司与永拓所就年审相关事项沟通顺畅且充分,在公司的相关事项上不存在重大分分歧。

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2021年1月,公司为保证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综合考虑公司审计事项和程序的复杂性,结合年审时间安排等因素,决定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无异议。公司与永拓所沟通过程中未就相关事项存在争议和分歧的情形。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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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规模
沈阳弘锋供应链金融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是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专业从事银行委外业务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服务外包模式从事银行信用卡、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类的逾期帐户管理(包括前期的催收提醒、调查核实、信息收集、及后期刑事立案与司法诉讼等)专业的服务机构。
目前公司业绩与软硬件配备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规模日益发展壮大,未来还将作业范围辐射至全国更多地区,战略布局已规划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区设立分公司,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司将以东北三省为基地业务覆盖全国。公司在全国十省下设12家分公司,覆盖东北、华北,华南,东北三省、河南、山东、甘肃、陕西、广东、云南、北京等20个省市的大部分区域。分布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北京、郑州、济南、广州、兰州、昆明、西安各大核心城市。公司发展初期做了三年的信用卡发卡业务,专业从事不良资产催收历经十二年的磨炼,因此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2、行业背景
我司是辽宁省内成立较早一家专属做银行外包服务业务的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技能较强。为了加强催收队伍的战斗力,我司聘请了业内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朮人员,引进了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催收系统和工作技术。同时还聘请了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退下来的老同志做为常务顾问,协调内外关系,对刑事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跟踪、指导,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合作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做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法律服务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司无论从人员与系统的配备以及软、硬件的管理等方面,都保证了设施配备齐全,管理有序,完全符合银行操作规范的要求。
在成立两年时间里,我司业务发展规模和绩效成长迅速,相继与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吉林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以及与中邮消费金融等小额贷款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催收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操作模式,得到了各银行的广泛认可及充分肯定。

3、核心团队从业背景

3.1人员优势与社会资源
1)我司有成熟的管理机制、广泛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关系、丰富的催收经验和的催收人员。
2)我司汇集了一批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能够对账务的催收工作开展全面的调查和进行有效的催收。并有规范的员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和完善的奖励机制,使每位员工都能与公司共同发展,团队意识日益增强。
3)我司有与多家银行合作,开展催收业务的工作经验及一整套完整、有效的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
4)我司之兄弟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司法事务方面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5)我司具备完整的公安部门及信息行业的人力资源网络。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市中院和各区法院、户政处、房产局、工商、税务、车管所、电讯等相关部门。
6)我司配备完整的电话催收和外访调查设备(包括电话录音、录音笔、摄像机、照像机、录像监控系统等),主要用于商账催收工作,可以在诉讼时提供有力证据。
3.2专业的管理
1)理念:采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诚信·品质·服务·效率为经营理念,结合国际先进的、系统化的、市场化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经验,融入实际工作中。
2)内部纪律: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除了注重员工的个人利益得到尊重外,同时亦需大力强化员工的纪律。言行一致才是服务品质的保证。因此,我司特别注重员工纪律培养和管理。我司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标准,对有过错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做出不同程度的惩罚;惩罚方式有口头警告、书面通告、扣减奖金及辞退等。对于在工作中有着突出表现及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也有着不同的奖励标准,以实物及奖金的方式发放。奖罚的更终目的是要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及工作积极性,专业而有效地完成银行委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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