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的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公司年审会计师就《问询函》列载的问题逐条核查落实,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51,856.38万元,同比增加58.89%,占总资产的23.48%;其中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23,945.53万元。有息负债期末余额为62,732.33万元,占总资产的28.41%。请你公司说明:
(1)目前持有货币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金额、存放地点、存放类型、使用安排等,并说明货币资金同比增加的原因。
(2)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维持较高有息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3)货币资金受限的具体原因、时间及用途,是否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如适用)。
(4)截至目前有息负债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到期期限、偿付安排等,并结合目前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可变现资产等情况,说明是否具备足够债务偿付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目前持有货币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金额、存放地点、存放类型、使用安排等,并说明货币资金同比增加的原因。
2020年末,公司持有货币资金明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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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同比增加19,220.33万元,增幅58.89%,主要是其他货币资金增加导致的。
其他货币资金大幅增加的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因向银行申请开具远期国内信用证用于支付售后回租融资业务形成租金而存入的银行保证金所致。
截止2021年5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具体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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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维持较高有息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1)所述,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售后回租融资业务导致公司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负债-应付融资租赁款同时增加。剔除用于支付售后回租租金对应信用证的保证金后,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9,029.91万元,较上年末减少3,606.14万元,并未出现大幅增加可用货币资金的情形,公司持有的可用货币资金量与公司的日常业务周转相匹配。
而公司的有息负债余额较高的原因是:2017年公司收购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65%股权,收购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因此2017年起公司有息负债大幅增加;此后,公司每年用经营净现金流偿还本息,使得有息负债持续下降,2017-2020年末公司有息负债的金额分别为:97,316.14万元、90,520万元、86,980万元、62,732.33万元。
综上,公司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维持较高有息负债具有合理性。
3、货币资金受限的具体原因、时间及用途,是否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如适用)。
2020年末,公司受限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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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供电质押保证事项发生于2013年,保证金金额占2012年度经审计资产的比例小于10%,未达信息披露标准,无需对该事项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公司于每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资产受限做了相关披露。
经核查,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融资业务已经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20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同意公司在有关业务项下对债权人(贷款银行)所负债务提供保证;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金融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4、截至目前有息负债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到期期限、偿付安排等,并结合目前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可变现资产等情况,说明是否具备足够债务偿付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截止2021年5月31日,公司有息负债余额53,6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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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常重视日常资金管理,在考虑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下,结合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统筹安排银行贷款本息偿付。截止目前,公司从未出现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本息的现象。
截止2021年5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39,348.41万元,其中:各项保证金等使用受限制的货币资金24,231.86万元,可用的货币资金15,116.55万元。公司有能力偿付相关债务,具体理由和措施如下:
(1)公司2018-2020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9,042.79万元、29,157.77万元、26,067.22万元,表明公司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支撑,能够满足相关债务偿还;2018-2020年末公司有息负债分别为90,520万元、86,980万元、62,732.33万元,表明公司有息负债逐年减少。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预计未来仍有足够的经营净现金流偿付本息,并进一步降低有息负债。
(2)公司与贷款金融机构是多年合作关系,近三年来公司有息负债规模的逐年下降、资产负债率的逐步降低,财务费用持续下降,公司盈利状况明显改善,加之公司有较为充足的可用于贷款抵押的土地、厂房等抵押物,各贷款金融机构对公司融资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并将进一步提升。
(3)根据生效仲裁裁决,公司于2021年3月向实施查封、冻结的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业绩承诺方之一甘情操的泉州银行晋江龙湖支行帐户(账号0000014364807011)存款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执行工作顺利进行,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2,083.45万元,此举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计划和实施工作时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并测试管理层与货币资金、筹资活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获取浔兴股份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明细表、所有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取得银行打印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与企业提供的货币资金明细表及账面记录核对。
(3)根据审计准则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存款账户余额、未结清贷款及票据余额、账户类型、起止日期、利率、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等,通过银行函证程序落实浔兴股份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的金额、存放地、存放类型、未结清贷款及票据、货币资金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等情况;
(4)获取并检查公司与银行及信托机构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对应的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对协议条款中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关键信息,与入账情况进行核对,检查相关会计记录与原始凭证以核实公司期末是否存在已到期未偿还的银行借款,核对放款与还款金额是否完整、准确入账,对存在具体还款计划的长期借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计提的借款利息是否准确等。
(5)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将未结清的贷款及票据信息与账上数据进行核对;
(6)获取银行借款协议、保证协议、票据承兑协议、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国内信用证开证通知书,核查浔兴股份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中作为信用证及承兑汇票保证金、贷款保证金、供电保证金和期货保证金等受限情况,复核受限金额,以确保列报披露恰当。
(7)获取浔兴股份截至2021年5月31日的货币资金明细表、银行有息贷款明细表进行核对。
基于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未发现浔兴股份对上述事项的说明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的情形。
问题二:年报显示,你公司2017年9月完成对价之链65%股权的收购,并与价之链原股权持有人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次股权收购的业绩承诺方,承诺在价之链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51,000万元,即价之链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1亿元、1.6亿元和2.50亿元。业绩承诺期内价之链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112.43万元,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应按照交易对价101,399.00万元全额对你公司进行补偿。
由于双方就此事项存在纠纷,你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2021年2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65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连带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1,399万元,以及以101,39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含当日),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你公司目前已提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公司确认2020年度业绩补偿形成的可变对价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19,159.96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业绩补偿方目前的财务状况说明业绩补偿是否能够执行、承诺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
公司回复:
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业绩补偿方”)持有价之链31.337%的股权。2017年度,业绩补偿方自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款42,647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上述款项中的1.6亿元作为业绩承诺的担保,由公司与甘情操共管。此外,业绩补偿方自价之链领取2017年度分红款1,205.51万元。因此,业绩补偿方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
但,甘情操、朱玲夫妻于2018年10月携幼子避居境外至今未归;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1.29亿银行存款、质押给公司的31.337%价之链股权等两项资产可供执行外,公司不掌握业绩补偿方其他财产信息,对进一步执行构成障碍。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业绩补偿方进行强制执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上述申请。目前,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甘情操夫妻滞留海外全力阻挠执行进程,影响执行效率。但公司全力追款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决心不会变。公司董事会专门成立追款小组,委托专业律师,积极查找业绩承诺方的财产。
(2)说明你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谨慎,请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21年2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65号《裁决书》,裁决甘情操、朱玲和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被执行人”)连带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1,399万元,以及以101,39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含当日),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公司目前掌握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信息主要为:被执行人之一甘情操的泉州银行晋江龙湖支行账户0000014364807011中款项计人民币13,008.24万元;被执行人持有价之链31.337%的股权。
公司综合考虑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本报告期确认业绩补偿款计19,159.96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被执行人之一甘情操的泉州银行晋江龙湖支行账户(账号0000014364807011),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冻结账户款项为13,008.24万元,该款项为业绩承诺的担保款项。由于该账户款项同时被其他债权人轮候冻结,公司按照各方债权总额的占比计算,本年度预计可分配收回的款项计12,083.45万元。
2、被执行人持有价之链31.337%的股权,该股权已质押给公司,并已办理了质押登记。
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信息显示,目前甘情操和朱铃所持价之链公司股权也被其他法院首先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但该股权已质押给公司,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对该项股权的可收回金额按照截止2020年末价之链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人民币22,581.96万元)和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人民币25,803.13万元)孰低原则进行计算。即可收回的补偿金额=22,581.96万元*31.337%=7,076.51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故公司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9,159.96万元。由于涉及其他方轮候冻结、查封业绩承诺方的银行账户及股权,在补偿款执行过程中需与相关法院沟通,加之业绩承诺方甘情操、朱玲目前滞留海外,因此预计上述业绩补偿款的执行周期很可能超过一年,故在报表中将确认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综上,公司认为2020年度业绩补偿形成的可变对价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会计处理合理、谨慎。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对上述情况说明所载资料进行了核查,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1)复核浔兴股份与价之链原股东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评价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和裁决意见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
(2)复核管理层确认计算业绩补偿形成的金融资产及收益过程,评价确认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3)获取律师对浔兴股份相关仲裁结论和后续可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访谈和函证;
(4)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业绩补偿截止本回复日的最新执行情况;
(5)评价所确认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裁决书和业绩补偿条款以及业绩承诺方可执行的财产状况,浔兴股份根据可收回金额确认的业绩补偿款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合理、谨慎。
问题三:年报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质押的股份已触及平仓线,可能存在平仓风险。截至年报披露日,上述风险并未得到消除,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天津汇泽丰为消除质押平仓风险和控制权变更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泽丰)将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质押给嘉兴祺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融资担保。因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天津汇泽丰质押的股份已于2018年9月触及平仓线,存在平仓风险。当时,天津汇泽丰声称正在积极与质权人进行沟通,并拟通过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截止2020年底,天津汇泽丰仍未能有效化解平仓风险。质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12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因此,天津汇泽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21年1月28日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问题四:年报显示,你公司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预付款项汇总金额569.96万元,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41.24%。请你公司:
(1)说明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付对象、关联关系、交易事项、发生原因、支付时间、具体金额、预计结算安排等。
(2)结合问题(1),说明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预付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是否构成你公司对预付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说明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付对象、关联关系、交易事项、发生原因、支付时间、具体金额、预计结算安排等。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金额单位:万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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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问题(1),说明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预付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是否构成你公司对预付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预付款项余额占总采购金额同行业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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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伟星股份预付账款余额和年度采购金额的数据来源于其披露的2020年年报。
如上表所示,2020年末公司预付款余额占年度采购金额的比重为1.73%,同行业伟星股份为2.41%,比重均不高,总体差异不大,因此预付的比例不存在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的情况。
公司预付款项均属日常经营采购款,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预付款项的支付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预付比例具有合理性,预付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问题(1)回复所列前五名供应商预付款项年末余额对应采购的商品或材料截止目前均已入库,因此,不存在对预付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计划和实施工作时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并评价采购与付款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并实施控制测试;
(2)获取预付款项全年发生额明细账,核对全年采购入库明细账金额与发生额明细账记录金额,并编制账龄明细表,分析账龄的合理性。
(3)对本期发生的预付款项进行检查,特别是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和本期采购交易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合同、采购入库单、入库验收单、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资料,分析预付款金额占全年采购额的比例,并与同行业进行比较,检查重要预付款项期后采购入库情况,分析交易的目的和预付的合理性,检查交易的真实性。
(4)对重要的预付款项实施函证程序,核对发函和回函地址,并取得了对方的回函确认, 对未回函的预付款项,执行了检查合同订单、本期付款单、期后入库单等资料进行替代确认。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登记系统及外部第三方网站天眼查,查询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股权结构等,判断预付对象是否持续经营和具备开展正常商业行为的能力;确认浔兴公司与预付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预付款项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预付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为预付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问题五:你公司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2,193.94万元。请补充说明核销的应收账款涉及对象、关联关系、发生原因、账龄、具体金额、已采取的催收措施,预计款项无法收回的具体原因以及核销相关应收款项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核销的应收账款2,193.94万元,其中:拉链业务核销应收账款1,865.97万元,跨境电商业务核销应收账款327.97万元。
1、拉链业务核销的应收账款明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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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链业务核销的应收账款1,865.97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777.92万元)。该部分应收账款系拉链业务多年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账龄大部分已超5年,本次核销的对象多数因经营不善等已破产倒闭或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基本无还款能力。公司日常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要求,对客户所欠货款进行催收,同时对经多次催收无果,欠款金额较大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讨。对已使用各种方法和手段追讨确实无法收回的,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在综合考虑催收成本及欠款单位实际状况后,履行相应程序予以核销处理,从而更好地体现公司的财务状况。
2、跨境电商业务核销的应收账款明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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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跨境电商业务应收账款327.97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34.65万元),主要原因系:(1)因欧洲VAT税收政策变动,当时经营团队未及时应对,导致亚马逊德国站部分账号被冻结,销售款项余额无法收回;(2)因前期违反速卖通平台运营规则,相关账号被冻结,后当时经营团队决定退出速卖通渠道,销售款项余额无法收回。
公司经营团队接收后向相关电商平台进行申诉,但未能申诉成功,故公司将上述款项核销处理。
会计师核查意见:
(1)取得并检查本期核销应收账款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按公司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充分披露。
(2)通过独立第三方网站检查大额应收账款核销客户的资信情况,判断应收账款核销的合理性,并确认与浔兴股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我们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浔兴股份对应收账款的核销具有合理性,核销程序符合规定。
问题六: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6,263.47万元,研发投入资本化占比4.67%。本期开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4,762.55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325.64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资本化的情况,说明资本化比例的合理性、研发项目资本化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说明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的确认时点、确认条件和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开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资本化的情况,说明资本化比例的合理性、研发项目资本化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公司资本化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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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伟星股份(002003.SZ)2020年度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公司(002098.SZ)根据研发项目所处的阶段及会计政策的规定,对部分项目的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由于各公司对开展研发项目的规划、目的和结果等各不相同,研发支出资本化比例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公司将每个研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为研究阶段的项目是针对新产品或新技术开展一些基础性探索研究工作的项目,划分为开发阶段的项目是公司判断其很大程度上具备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的项目。
公司研发项目的投入统一通过开发支出核算,研究阶段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开发拉链布带的无水染色技术”项目已达立项目的,功能达到要求,获得专用设备发明专利,技术可应用于公司拉链布带的染色环节,满足资本化条件,因而,进行了资本化处理。
综上,公司研发项目资本化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说明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的确认时点、确认条件和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开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的确认时点、确认条件和确认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一一无形资产》及公司制定的《研发支出核算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该过程定义为研发费用资本化。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如下: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如果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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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开发支出转无形资产项目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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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研发项目的投入统一通过开发支出核算,研究阶段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将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及开发阶段研发失败项目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具有合理性。
同行业可比公司伟星股份(002003.SZ)2020年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公司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对相关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会计处理。由于行业各公司对研发项目规划、目的和结果等各不相同,因此与同行业不具有可比性。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对公司开发支出的核算方法进行了解、比较本年与上年开发支出的归集方法是否一致;
(2)取得公司编制的报告期研发费用明细表,并将本年的费用构成情况与上年度及同行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其变动合理性;
(3)与公司研发部门和相关财务进行沟通,了解公司对于开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标准,判断本年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对本期发生的资本化开发支出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相关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检查其支持性文件、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5)对本期转入当期损益的开发支出项目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相关立项文件及原始单据等是否齐全,关注是否存在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研发项目,检查其账务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研发项目资本化的核算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研发项目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标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和依据充分合理,记入当期损益的开发支出依据充分合理,与同行业公司比较未发现明显不合理之处。
问题七:年报显示,你公司关联方应收款项账面价值19,160.86万元,占你公司应收及预付款账面价值之和的58.16%,请说明关联方应收款项涉及的具体事项、发生时间及原因、账龄结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催收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关联方的应收款项账面价值19,160.86万元,主要为应收关联方(甘情操、朱玲、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的款项19,159.96万元(甘情操、朱玲、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的少数股东,系为公司的关联方)。该款项系根据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确认的业绩补偿款(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函第二题的回复内容)中已被公司申请并由法院实施了查封、冻结和办理质押登记的部分,对没有对应可执行财产的,公司没有确认为应收款项。
目前,公司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补偿款是公司根据业绩补偿方的财产可执行情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小,因此,报告期末未对上述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公司认为未对上述应收关联方的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复核浔兴股份提供的关联方清单,确认甘情操、朱玲、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
(2)复核管理层根据仲裁裁决书的裁决计算的应收承诺方的业绩补偿款的金额是否合理谨慎;
(3)获取律师对浔兴股份相关仲裁结论和后续可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访谈和函证,对企业确认的业绩补偿款收回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经核查,我们认为,浔兴股份根据业绩补偿方的财产可执行情况确认的业绩补偿款合理谨慎,未对应收关联方的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问题八:年报显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18年,年审会计师林希敏、喻玉霜分别服务你公司3年和1年。请补充披露你公司为保持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所采取的措施,并请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的过程中按照要求严格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0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了审核意见。2020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2、公司为保持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采取了多项措施。
(1)公司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之前严格审查了其业务资质及业务能力,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专业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持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合法有效且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符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下发的证监会计字[2003]13号《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关于“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具备独立性。
(2)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审计业务开展的实际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督促审计工作进展、保持与审计会计师的联系与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3)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在审计过程中积极督促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对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重要内容进行核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及其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4)公司定期核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前后是否与公司存在一定的组织或其他业务关系、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是否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核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近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情形,核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影响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通过以下方式以确保审计过程的独立性:
(1)所有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进场前签署独立性声明,切实遵循独立性原则与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等相关规定。
(2)通过调查、询问、检查等各项合法手段与方式进行核查,确保本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全部近亲属未在浔兴股份及其关联实体拥有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3)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及市场成本收益定价原则,与浔兴股份商定合法、合理的业务收费,并检查该收费占本事务所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比重,本事务所并未对该业务收费形成业务规模依赖。
(4)我们根据证监会计[2003]13 号《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通知》,制定了定期轮换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控复核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每年在开展年报审计业务前,由质控部进行相关检查,并按照规定,对达到定期轮换的业务作出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的重新遴选,防止因长期服务可能导致的与客户的密切关系对独立性形成不利影响。浔兴股份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林希敏和喻玉霜,为浔兴股份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分别为3年和1年,符合法定及本所制度规定的客户服务年限要求。
综上,我们通过各项措施确保在执行审计业务工作过程中,未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沈阳弘锋供应链(15840485257)长期为企业提供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债务核销追讨转移清理等金融问题,欢迎有债务纠纷的企业前来咨询!欢迎有债务纠纷的企业前来咨询!
1、机构规模
沈阳弘锋供应链金融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是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专业从事银行委外业务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服务外包模式从事银行信用卡、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类的逾期帐户管理(包括前期的催收提醒、调查核实、信息收集、及后期刑事立案与司法诉讼等)专业的服务机构。
目前公司业绩与软硬件配备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规模日益发展壮大,未来还将作业范围辐射至全国更多地区,战略布局已规划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区设立分公司,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司将以东北三省为基地业务覆盖全国。公司在全国十省下设12家分公司,覆盖东北、华北,华南,东北三省、河南、山东、甘肃、陕西、广东、云南、北京等20个省市的大部分区域。分布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北京、郑州、济南、广州、兰州、昆明、西安各大核心城市。公司发展初期做了三年的信用卡发卡业务,专业从事不良资产催收历经十二年的磨炼,因此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2、行业背景
我司是辽宁省内成立较早一家专属做银行外包服务业务的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技能较强。为了加强催收队伍的战斗力,我司聘请了业内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朮人员,引进了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催收系统和工作技术。同时还聘请了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退下来的老同志做为常务顾问,协调内外关系,对刑事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跟踪、指导,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合作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做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法律服务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司无论从人员与系统的配备以及软、硬件的管理等方面,都保证了设施配备齐全,管理有序,完全符合银行操作规范的要求。
在成立两年时间里,我司业务发展规模和绩效成长迅速,相继与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吉林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以及与中邮消费金融等小额贷款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催收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操作模式,得到了各银行的广泛认可及充分肯定。
3、核心团队从业背景
3.1人员优势与社会资源
1)我司有成熟的管理机制、广泛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关系、丰富的催收经验和的催收人员。
2)我司汇集了一批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能够对账务的催收工作开展全面的调查和进行有效的催收。并有规范的员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和完善的奖励机制,使每位员工都能与公司共同发展,团队意识日益增强。
3)我司有与多家银行合作,开展催收业务的工作经验及一整套完整、有效的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
4)我司之兄弟单位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司强大的法律后遁,在司法事务方面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5)我司具备完整的公安部门及信息行业的人力资源网络。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市中院和各区法院、户政处、房产局、工商、税务、车管所、电讯等相关部门。
6)我司配备完整的电话催收和外访调查设备(包括电话录音、录音笔、摄像机、照像机、录像监控系统等),主要用于商账催收工作,可以在诉讼时提供有力证据。
3.2专业的管理
1)理念:采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诚信·品质·服务·效率为经营理念,结合国际先进的、系统化的、市场化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经验,融入实际工作中。
2)内部纪律: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除了注重员工的个人利益得到尊重外,同时亦需大力强化员工的纪律。言行一致才是服务品质的保证。因此,我司特别注重员工纪律培养和管理。我司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标准,对有过错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做出不同程度的惩罚;惩罚方式有口头警告、书面通告、扣减奖金及辞退等。对于在工作中有着突出表现及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也有着不同的奖励标准,以实物及奖金的方式发放。奖罚的更终目的是要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及工作积极性,专业而有效地完成银行委托的案件。